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精神,结合广东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考核评估,发挥激励、约束和促进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称“双到”)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确保被帮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基本实现稳定脱贫,80%以上被帮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达到2500元以上,被帮扶的贫困村基本改变贫困落后面貌。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原则:
(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既定性考核评估帮扶责任、组织计划和工作落实情况,又定量考核评估帮扶工作成效。
(二)全面与重点相结合。既全面考核评估组织实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情况,又重点考核评估贫困户增收脱贫和贫困村改变落后面貌的成效。
(三)短期与长期相结合。既考核评估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成效,又着眼促进扶贫开发工作长远发展。
(四)综合考核评估与实地抽查相结合。既以省扶贫开发监测调查数据信息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又对考核评估指标数据信息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四条 考核评估对象:
考核全省被帮扶的3409个贫困村。
评估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和贫困村所在的83个县(市、区)的党委政府;有帮扶任务的省直、中直驻粤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班子。
第五条 考核评估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等单位组成省扶贫开发“双到”考核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扶贫办统筹组织协调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信息调查、民主测评调查以及相应调查考核评估指标的评分。省统计局协助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扶贫开发监测数据调查以及相应调查考核评估指标的评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要求做好考核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核评估实施
第六条 考核评估内容:
各地、各单位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脱贫、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落实社会保障情况,贫困村改变落后面貌的情况;贫困村群众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情况满意度。
第七条 考核评估由省扶贫开发“双到”考核评估工作办公室按照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根据省扶贫开发监测调查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结合抽查核实情况评定考核评估结果。
第八条 考核评估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一类指标占80分,二类指标占15分,三类指标占5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一)省直、中直驻粤单位以其帮扶的贫困村考核评估得分计算成绩。
(二)珠三角7市(含顺德区)的考核评估成绩为该市(区)所帮扶贫困村的考核评估得分计算平均成绩。
(三)欠发达14个市和83个县(市、区)以其属地所有被帮扶贫困村的考核评估得分计算平均成绩。
第九条 考核评估时间:年度调查数据以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次年1月底前完成调查数据录入并上报,2月开展抽查核实,3月开展综合考核评估、成绩统计、评定等级和总结报告工作,3月底前将考核评估结果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章 考核评估数据信息监管
第十条 通过平时检查和年度抽查形式加强调查数据信息监管,维护数据真实性,其结果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平时检查由省扶贫开发“双到”考核评估工作办公室组织工作组,或组织社会力量采取不定期和不打招呼的方式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进行检查,指出和纠正帮扶工作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年度抽查由省扶贫开发“双到”考核评估工作办公室制定方案,组织工作组,于次年2月采取随机抽样和重点核查的方式,进村入户对省扶贫开发“双到”监测调查数据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章 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帮扶单位、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县(市、区)考核评估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5-90分(含75分)为良好,60-75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结果由省扶贫开发“双到”考核评估工作办公室汇总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考核结果运用由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布,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考核评估优秀的帮扶单位,其派出的驻村干部评为先进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年度考核应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评优指标)。中直驻粤单位的考核评估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对中直驻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评优资格,按规定实行“单兵教练”进行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的,依照《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粤办发〔2010〕25号)等规定办理。考核评估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考核评估纪律,熟悉掌握考核评估内容和标准,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估。因违反纪律造成考核评估结果失实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调查数据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核实,考核评估成绩一律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被考核评估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考核评估工作。对拒不配合的,考核评估成绩实行“一票否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要求,以及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对考核评估工作的内容和指标进行相应调整,具体由省扶贫开发“双到”考核评估工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对市、县(市、区)帮扶部门、单位和企业,驻当地的省直、中直帮扶单位和乡镇一级的考核评估,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双到”考核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评办法》(粤贫〔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