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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科技和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7-06-26 23:46:59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5〕133号)文件精神,现将《连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连州市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连州市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连州市科技成果补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农业局反映,联系电话:6639018。

 

 

 

(此页无正文)

 

 

 

 

             连州市科技和农业局       连州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日

 

 

 

 

 

 

 

 

 

 

 

 

 

 

连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我市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规范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审核、兑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依据《关于印发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连府办〔2015〕1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支持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企业申领的创新券用于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等,交易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关联关系。

    “科技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知识产权及经过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经专利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品种等。

技术服务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研究开发、试验、检测、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技术诊断、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三条  市科技和农业局是市创新券项目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支持重点。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等7个类别,有效期2年。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逾期不可兑现。

第六条  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

(三)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申请市创新券资助。

第八条  申领和使用创新券操作流程:

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发布创新券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申请书材料递交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拟定创新券发放的单位和创新券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申领创新券的企业持创新券抵扣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支出接受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市财政局兑现。

第九条  申请创新券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连州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三)自筹资金承诺书;

(四)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税局盖章);

(五)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协议;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创新券申请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拟定发放创新券的单位和创新券的金额,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申请创新券时申报的项目向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时,可持申领的创新券抵扣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支出,接受科技创新券的单位提供了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后,可申请兑现创新券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使用创新券抵扣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支出时,最高不得超过应支付总额的50%,创新券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25万元/项。

    第十三条  申请兑现单位凭《连州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连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财政专项资金报账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兑现手续,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兑现单位账号。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一)《连州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

(二)《连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三)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协议;

(四)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支出的银行转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原件需查验);

(五)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的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已兑现的资金予以追回,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科技创新券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有效期内有效,由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连州市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连府办[2015]133号)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建设科技机构,加大研发力度,实施科技创新,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连州市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设立技术研发部门、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的技术机构、建设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建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内设技术研发部门、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的技术机构由市科技和农业局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建设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必须符合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和标准,并获得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组建;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企业必须具有专业技术团队和必要的研发设备,承诺为全行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平台的设立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平台的运营受市科技和农业局监管。

第四条  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1、对企业内设技术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机构,经本市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科技创新券优先用于支持购买其服务。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技术设备,引进技术人才,支付产学研合作和研发活动开支等。

第六条  申请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1、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连州市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科技机构建设方案、获得认定或批准组建的相关文件和证书、项目竣工验收书、项目支出明细账、凭证、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拟定项目补助金额,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相关企业必须将相应的补助资金退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有效期内有效。

 

 

 

连州市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5〕13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实施工作,大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贴息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

连州市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贴息资金)由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市科技和农业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我市技术改造贴息工作实施、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科技和农业局组织资金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技改贴息资金,对技改贴息资金进行财政监督检查。

二、贴息专项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每年度安排市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100万元。

    三、贴息对象、条件和支持方向

(一)贴息对象:在本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贴息条件: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生产经营、会计信用、银行和纳税信用良好;技改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库,企业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支持;满足贴息专项资金实施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贴息支持方向:技改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更新技术设备、引进新生产工艺,生产新产品等;优先支持农村小水电机设备优化升级、电力自动化系统建设、水圳、前池布局优化项目,优先支持非金属矿行业开展选矿分级、技术改造项目。

四、贴息方式

采取财政贴息形式支持企业因技术改造向银行申请贷款建设的项目,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比例不超过应付贷款利息的50%,贴息贷款期限1-3年,每年每项贴息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五、申报流程

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发布技改贴息资金申报通知企业填写《连州市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递交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企业技术改造贴息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拟定贴息项目报市政府批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按年度申报贴息金额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到企业的银行账号。

    六、申报材料

申请市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连州市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方案;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向银行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贷款合同、贷款发放情况表、贷款利息结算情况等);

6、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的成果等证明材料;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有效期内有效,由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连州市科技成果补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连府办[2015]13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农业三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加速我市科技成果的产出和转化,有效发挥科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项目

(一)知识产权补助

1、补助对象:对我市单位或个人申请和授权的专利给予一定的补助。

2、补助标准: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000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3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500元。

3、申请知识产权补助流程: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单位或个人填写《连州市科技成果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递交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到申请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

4、申请知识产权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连州市科技成果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专利证书》等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原件需查验)。

(二)农业三品认证补助

1、补助对象: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获得的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产品认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给予一定的补助。

2、补助标准:绿色食品认证每项补助3万元,无公害产品认证每项补助1万元,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项补助5万元,广东省名牌产品每项补助3万元,著名商标每项补助3万元。

3、申请农业三品认证补助流程: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或组织填写《连州市科技成果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递交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到企业或组织的银行账号。

4、申请农业三品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连州市科技成果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或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企业或组织当年获得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原件需查验)。

(三)科技项目立项补助

1、补助对象:获得清远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

2、补助标准:

鼓励企业或组织积极申报争取上级科技部门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对获得清远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按上级科技、财政部门立项支持金额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

申请科技项目立项补助流程: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或组织填写《连州市科技成果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递交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到企业或组织银行账号。

4、申请科技项目立项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连州市科技成果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或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科技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报材料、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支出明细账、凭证、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二、项目组织实施

由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发布年度科技成果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或组织(或个人)递交申报材料到市科技和农业局,市科技和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后,拟定补助项目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到企业或组织(或个人)的银行账号。

三、职责分工

市科技和农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核实材料,跟踪管理补助项目。

市财政局协同市科技和农业局审核项目,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工作。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或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或组织(或个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并追缴已补助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在《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有效期内有效,由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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