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连州罚﹝202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粤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UKB02T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394号202室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起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2025年7月3日,你公司对连州市祥丰化工有限公司雨水开展采样检测,采样点位为雨水排放口下的雨水收集池,原始记录显示天气状况为无雨雪无雷电。
二、2025年4月10日,你公司对清远市诚洋新材料有限公司雨水开展采样检测,采样点位为雨水收集池,采样时无流动雨水,原始记录显示天气状况为无雨雪无雷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采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与检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J 202507048)及对应的原始采样记录表复印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J202504069)及对应的原始采样记录表复印件、现场采样照片复印件、连州市祥丰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P82)、清远市诚洋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P30-3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6〕5号)、《连州市气象局关于协助提供有关气象数据的复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3号)及送达回证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中5.2.3雨水排放监测点位“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如环境管理要求雨水经处理后排放的,监测点位按5.2.1设置”及6.3.2采样频次 6.3.2.2“雨水排放口有明显水流动时,可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水样”要求进行采样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综合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你公司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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