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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镇全面推行林长制林长巡查制度(试行)


来源:保安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8-06 19:58:1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更好推动林长履职尽责,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中共连州市委办公室、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第一林长、林长和副林长(以下统称镇级林长)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督查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内各级林长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巡查由镇级林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区域、巡查重点及巡查参与部门等内容。镇级林长办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并负责巡查相关组织工作。

  第五条  镇第一林长、林长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副林长巡查不少于每季度1次;村林长、副林长每月不少于1次。镇、村级林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六条  镇级林长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清远市、连州市、保安镇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情况。 (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森林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林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六)其他涉及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镇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由下一级林长牵头整改并书面报告镇级林长,抄送镇林长办。

  第八条  镇林长办对镇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镇林长办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镇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镇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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