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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九陂镇 发布时间:2015-09-29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机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扎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工作,不断提高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3日前向所在辖区人口计生部门用书面或电子邮件通报上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有关信息。

(一)派出所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等有关证件时,应核实属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服务证》。对未持证或未查验的证件、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及时向属地镇、乡人口办通报。

(二)医疗卫生院机构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及分娩前应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服务证》,详细登记其有关计划生育情况。对未持证、未查验证件和过期证件的,应及时通报给镇、乡人口计生部门,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流动人口出生生育信息(含政策外)要及时通报属地计生部门,不得隐瞒其生育信息。

(三)教育部门在办理入学等有关事项时,对流动人口应核实属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服务证》。对未持证或未查验的证件、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及时向属地镇、乡人口办通报。

(四)劳动保障所对办理户籍人口劳务输出或农民工培训时,应查验有关计生证件,登记其有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二、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形势分析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汇总和通报本区域人口计生兼职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工作,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二)分析和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履行职责较差的兼职单位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三)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开展专项活动,及时解决问题。

三、实行年终考核评估

镇党委、政府年终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纳入单位的年终考核结果。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陂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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