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属各村委会、机关单位:
为落实连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制度的相关指示,将清洁工程各项工作指标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以及每个人的职责中去,促使我镇清洁工程工作顺利开展,现将《九陂镇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落实。
九陂镇人民政府
九陂镇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镇镇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治理城镇镇容“六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推放、乱开挖、乱搭建)现象,监督领导干部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镇容镇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问责。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六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制度对其问责。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六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村委及机关直接责任人;
(二)承担镇容卫生责任直接责任人;
(三)负责街道、片区清洁卫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乡镇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或不制定、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没有签订责任状,没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五)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清洁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
(八)对上级领导在检查清洁工程工作中指出的问题,不重视、不及时加以改正的;
(九)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
(八)调离工作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十)是村委会或是机关单位责任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问责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和有关单位。
第九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九陂镇清洁工程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