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行政机关(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帮教安置工作站,街道帮教安置工作站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村(居)委会,让他们告知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
2、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对未报到的人员,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向上级机关和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3、刑释解教人员在帮教安置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当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