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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坪镇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龙坪镇 发布时间:2015-06-15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龙坪镇人民政府文件

 

龙府2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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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坪镇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

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

现将《龙坪镇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刘通元,联系电话:6210884

 

    连州市龙坪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

 

  抄送: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龙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2015年06月15日印发

龙坪镇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危害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2015〕20号)的文件精神,和连州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危害的情况, 制定如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将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并彻底消除粉尘爆炸事故隐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完善安全技术及管理措施,建立预防粉尘爆炸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有效防范生产经营单位粉尘爆炸事故发生。通过此次企业粉尘爆炸危害专项治理,要掌握本区域、本行业内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作业场所的具体数量、分布情况及隐患排查情况,建立相应台帐资料和数据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  

    (一)整治范围

1.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械加工、粮食加工、饲料加工、竹木加工、煤制品加工、冶金、建材、纺织、轻工、化工、粮库等生产经营单位。  

2.常见粉尘爆炸作业场所和设备:包括厂房、仓库、密闭空间等作业场所和除尘设备、混合机、抛光机、输送机、筛选机等会生产粉尘的设备。  

3.常见爆炸粉尘;镁、铝等爆炸性粉尘;炭黑、焦炭、煤、铁、锌等可燃性导电粉尘;聚乙烯、酚醛树酯、小麦、玉米、砂糖、可可、米糠、竹木、棉花、丝麻、毛纤维、人造纤维、染料、硫磺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企业粉尘爆炸危害治理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齐、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是否落实。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工作流程、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  

(3)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是否清楚本单位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了有效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  

(5)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在建筑布局、结构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6)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了本单位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求。  

(8)危险物料是否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并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所有产尘点是否装设吸尘罩;风管中是否有粉尘沉降;是否增加废料的湿度,以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悬浮量。  

(9)是否对能自燃的粉尘采取冷却措施,并对其湿度进行连续监测;是否对与粉尘直接的设备或装置落实相应施。 

(10)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采取了分段与隔离措施,减小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  

(11)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除尘措施;是否制定了维护管理制度;除尘设施是否保持正常使用运行。  

(12)粉尘防爆危险场所是否采取了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及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静电引燃等的安全措施。  

(13)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受限空间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14)是否经常对车间地面和设备进行清扫,清扫方法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编制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备了适合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的灭火器材,是否组织了应急演练。

2.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公布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个人防护方面:

企业用人单位必须为个人提供防护用品、包括(呼吸防护器、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服、防护手套)和皮肤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要有针对性、功效性;使用时应对使用者进行培训;平时要经常保养、维护,在使用前注意检查,确保其功效得到很好的发挥.

四、职责分工                                                        

(一)安监:加强综合监管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三岗人员 ”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并与卫计、劳动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形成依法抓好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合力。

(二)国土:负责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国土规划、土地合法利用的市场监管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规划办:负责涉粉爆炸危险企业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验收等监管执法工作。

(四)派出所:负责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工作。

(五)环保:负责涉粉尘爆炸企业设计环境保护项目竣工验收、设计审核等工作。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份)

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摸清辖区内、本行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明确工作责任。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

    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卫病防治法》等要求,督促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收尘防爆原则》(GB/T17919-2008)等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深入企业大力宣传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讲明粉尘的危害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有力推动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督查,检查督查中如发现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的单位,依法立案查处,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令整改,该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6年6月至10月)

    相关职能部门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开展做好“回头看”,防止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巩固综合整治成果。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动员部署,层层发动、层层部署、层层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推动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

(二)强化工作实效。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基层和一线,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排除各类事故隐患,努力提高专项治理的工作实效。要强化行业管理部门责任,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将粉尘防爆专项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构建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三)强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各有关企业深刻认识集中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安全执法。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对重大隐患的企业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整治工作中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内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认真履行整治职责、监管不力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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