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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连州市连州镇 发布时间:2015-10-16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属各单位、村(社区):

为推动我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我镇各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镇党委、政府、镇属各单位、村(社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属各站所负责人,均适用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责任,发生重大问题的,坚决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原因,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四)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主体分别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还必须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坚决追究。

   (七)坚持纠正“四风”问题的原则。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坚决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1、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组织调整等。   

2、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口头批评、责令写书面检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责令停职检查、免职等。  

3、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二)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标准   

   (一)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党委和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等处分,并列为重点整改对象,由镇纪委监督整改。  

1、对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递、不贯彻,对本村、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促检查,导致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重大腐败现象发生的;  

2、责任制不落实,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或党员干部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纠正或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党风、政风方面的整改意见不执行、不落实,情节严重的;  

4、拒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执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5、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领导班子和适用本制度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组织领导责任,有失职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领导班子出现本条中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对该领导班子的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 

2、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直接领导责任人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造成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人辞职。  

4、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7、领导干部犯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在直接管辖范围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本单位、本村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8、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或者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不愿追究,甚至对上级交办故意回避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人辞职。

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1)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2)对已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能正确认识,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积极查处,挽回损失或制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3)对责任追究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并能主动纠正错误的。  

   4)在纠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  

   5)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的行为。

六、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纪律处分审批权限进行追究。  

   (一)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由镇纪委汇总情况后,报镇党委、政府决定并行文公布。   

   (二)对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组织处理,通过党委会议进行;需要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三)对适用本制度的其他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由镇纪委决定并报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由镇纪委行文公布。   

   (四)对适用本制度的其他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七、责任追究材料应当在《连州镇廉政档案》中存档管理;责任追究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中共连州市连州镇委员会

           连州市连州镇人民政府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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