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合业兴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4URMME37
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城南连江大道22号(自编三之三)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调阅你公司轻柴一线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9月28日16时46分、2026年3月23日16时15分,一辆车牌号为粤RCS593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检测过程出现明显目视可见黑烟,但你公司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第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 18285和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2.你公司轻柴一线排气分析仪准确度检测不通过。现场检查时,使用浓度为308×10-6mol/mol的标准浓度气体对你公司轻柴一线排气分析仪进行通气检测至数据稳定后,仪器显示的实际浓度为NO:212×10-6mo l/mol,其中相对误差-31%、绝对误差-96×10-6mol/mol,超出《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附录B表B.1分析仪量程和准确度要求中“相对误差±4%,绝对误差±25×10-6mol/mol,绝对误差和相对误差满足其中一项要求即可”的分析仪NO示值误差准确度范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非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检查通知书》(清环连州检通〔2026〕014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编号4418821825 09281550190036、441882182603231439250046,共3份)、证据图片(视频)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6〕1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你公司完成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情况说明,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查,确认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6〕15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图片(视频)、《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编号4418821826 06030957420022)、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1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对此,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1-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规定,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招商引资
走进连州
网络问政
粤公网安备 4418820200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