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连府办〔2025〕1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连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连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为建立健全连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
1.3适用范围
凡在连州市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委、市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镇(乡)党委和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
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武装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公路事务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连州中队、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市气象局、连州供电局。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贯彻市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镇乡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市减灾委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专家组,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工作组
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减灾委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镇(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和汇总,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通报灾情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仓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超市、搬家公司的应急联运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行动小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1)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工信、文化和旅游、广电、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林业、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在自然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2小时内向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对于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镇乡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2日内审核、汇总,向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7)对于干旱灾害,镇乡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8)建立健全的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灾害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连州市信息网、连州市信息平台交互平台等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市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4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1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8万人以上。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24小时值班,跟踪掌握灾情动态,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并按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2)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
(4)受灾镇(乡)立即组织涉险群众紧急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接收并安置受灾群众。
(5)市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市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立即向灾区调运生活救助物资。
(8)市交通部门协调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9)武警连州中队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10)根据受灾对象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救助款物申请。
(11)市民政部门协调做好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发放和遗体火化工作,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12)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新闻宣传工作,做好信息通报、新闻发布及媒体接待工作。
(13)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上级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14)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5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委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24小时值班,跟踪掌握灾情动态,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并按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副主任)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受灾镇(乡)立即组织涉险群众紧急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接收并安置受灾群众。
(5)市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市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立即向灾区调运生活救助物资。
(8)市民政部门协调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和家属抚慰工作。
(9)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新闻宣传工作,做好信息通报、新闻发布及媒体接待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上级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35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跟踪掌握灾情动态,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并按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2)市减灾办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3)派出由应急局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
(4)受灾镇(乡)立即组织涉险群众紧急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接收并安置受灾群众。
(5)市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立即向灾区调运生活救助物资。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上级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50间以下或20户以上、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以上、5%以下,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跟踪掌握灾情动态,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并按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2)市减灾委办视情况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镇(乡)的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乡)开展救灾工作。
(4)受灾镇(乡)立即组织涉险群众紧急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接收并安置受灾群众。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等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清远市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市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市级应急响应。
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减灾办立即向清远市减灾办报告,向相关镇(乡)通报,所涉及镇(乡)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生活救助
(1)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受灾镇(乡)每年8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灾区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以前(受灾镇(乡)于9月15日前)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政策发放救助资金,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御寒物资、粮食等基本生活救助。
6.3倒损房屋恢复与重建
(1)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2)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3)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镇乡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参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镇乡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估报告后,要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对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的住房恢复重工程进行质量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性综合治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
(8)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救灾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接收、管理、使用社会捐赠款物,为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消防、水利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市应急、气象、水利、农业、自然资源、林业、卫生、测绘等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现场评估、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3)完善灾害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镇(乡)、各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灾害信息员应当设立A、B角。
7.2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做好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
(1)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省、市相关政策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7.3物资保障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和庇护站。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4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强化紧急情况下灾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保障能力,做好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紧急运输工作。
(2)公路、水运等部门(单位)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做好抢险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以及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抢险救援车辆、救助物资、救助设备的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5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责,相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通讯、交通等设备和装备,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2)各镇(乡)应根据辖区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和对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并设置明显标志。
7.6通信和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全市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市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7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8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联动保障
市减灾办会同市有关单位加强与相邻县(市、区)灾害救助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中、小学校开设防灾、减灾、避灾和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2)加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扎实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完善防灾减灾档案资料,全面增强社区防灾减灾“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防范意识。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各镇(乡)灾害管理人员及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4)各镇(乡)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组织社区群众、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演练活动。
8附则
8.1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灾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乡)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连州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连州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连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组织调出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
(4)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负责督促应急避难场所权属单位(学校、体育场馆)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灾害发生时,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负责协调学校、体育场地(馆)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等企业尽快恢复受损的通信、网络建设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6)市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将受灾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或实施临时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8)市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9)市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上级部门制定的防护标准进行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救助应急等工作。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范围内灾后房屋市政工
程设计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
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抗灾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运输,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4)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涝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洪涝人工强排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渔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及相关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
(16)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发布A级以上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宣传报道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协调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争取省、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
(1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协调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上级下拨和本级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协同市发展改革局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工作。
(19)市国资局:负责协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
(21)市政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市减灾委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22)市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23)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林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林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24)团市委:根据市委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定全市共青团防御自然灾害的规划与计划;负责自然灾害发生期间领导及指导全市青少年社会团体的工作,督促并检查各市直团组织的工作。
(25)市科协:参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援方面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促进相关知识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
(26)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受灾群众、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7)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县级公路部门抢修管养的公路、桥梁,确保公路通行顺畅。
(28)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29)武警连州中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0)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组织对灾区受灾期间饮用水源、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及时向救灾指挥机构提供灾区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3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
(32)连州供电局:负责灾区配网电力设施的抢修和协调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核定电力设施因灾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