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的诉求,连州市公安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可将城镇户口迁移至乡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随迁子女未满十六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3、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
4、未成年子女随迁需交关系证明,户口登记簿已显示关系的除外;
5、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户籍地、迁入地个人不动产登记登记信息证明,交提交申请人在迁入地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6、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提交3年的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缴费明细。
7、申请人提交本人在迁入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内股及成员证,若申请人无上述三种证件之一的,可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提交申请人与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2)提交由迁入地村集体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和迁入地集体《成员大会表决记录表》;
(4)派出所须实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的迁入地址是否建有符合居住生活条件的房屋、申请人是否在该地址上的房屋实际居住及是否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询问笔录和调查综合材料。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