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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不罚﹝2026﹞4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7-14 15:21:1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不罚〔2026〕4 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嘉盈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剑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DYK72Y0E

地址:连州市连州镇云海路 1 号连州顺盈广场 2 号楼首

层 10 号商铺

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对你公司连州市三水瑶族乡云雾村污水处理中心站进行了检查并由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污水处理中心站废水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连州环监(水)Z 字(2026)第 004号)显示:你公司连州市三水瑶族乡云雾村污水处理中心站废水排放口水温为 20.3°C,氨氮浓度为 15.5mg/L,氨氮浓度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 2006、2025 年修改单)》表 1、表 4 一级 A 标准(水温> 12°C时的控制指标为 10mg/L)0.55 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 字(2026)第 004 号)、连州嘉盈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连州市三水瑶族乡云雾村污水处理中心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文件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并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不罚告〔2026〕3 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邮政编码: 513400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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