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6]10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7-20 15:47:2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大塘冲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吴兴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1YKG92T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石桥村委会谷田坪村大塘冲

  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的养殖废弃物治理设施(叠螺机)处设置有一PVC管道,养殖废弃物经PVC管道直接排放至下游正北方向约290m处,PVC管道排放口下方沟渠内有养殖废弃物排放痕迹,下游西北方向约540m处涵洞旁水渠水质呈黑色。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图片(视频)、《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6〕8号)及送达回证等。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对此,你养殖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3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常年存栏量在 1000 头以上猪、 60000 羽以上鸡、 200 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应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综合你养殖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你养殖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