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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注销公告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26-07-20 17:25:0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以下单位排污许可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排污单位名称

被注销排污证的编号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1

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91441800680561943C001V

2026年7月10日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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