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确保排污许可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部分单位排污登记到期事宜提醒如下:
一、到期范围
未超有效期:排污登记有效期为5年,登记有效期届满前20日内在平台提交延续申请。
已超有效期:需立即重新填报排污登记,若无法重新提交排污登记,先将原登记注销再重新填报新的排污登记表。
二、办理要求
1、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点击“排污登记”提交登记延续或者排污登记及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须真实、完整,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产品信息、燃料使用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等内容。
三、注意事项
1、未按期填报或虚假填报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处理。
2、排污登记全程免费,仅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生态环境部门未委托任何机构代办,谨防假冒小程序、APP或收费诈骗。
办理过程中如遇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763-6601662,或前往吕仙路18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二楼行政审批股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排污登记延续指引.pdf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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