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882007319794Y/2020-00117
清远市连州市教育局
2020-10-23
【以案释法】校外托管机构的风波
2020-10-23

【以案释法】校外托管机构的风波

发布日期:2020-10-23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校外托管机构的风波

  某托管中心于2018年在民政部门完成登记,为学生提供午餐、午休等托管服务。2019年8月,教育部门接到某小学家长关于某校教师参与上述托管中心相关工作,并在学生家长群转发招生宣传的现场投诉。针对这一投诉,教育部门迅速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发现,被投诉的教师与该托管中心负责人是夫妻关系。其利用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便利,为妻子的托管中心带来了不少客源,也参与了托管中心相关工作,并默许纵容了其妻在家长微信群发布招生宣传资料。教育部门根据某教师的以上行为于2019年10月给予其行政纪处分。该托管中心也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不得再违规聘用在职教师。

  2019年12月,教育部门又收到关于该托管中心不予退费的家长投诉。教育联合民政部门到该托管中心了解情况,与投诉家长一起开展多方协调。该托管中心负责人以签订的服务合同为由拒绝了家长退费诉求。合同载明:只有在托管中心出现过错的前提条件下,家长才能要求退费,并且要承担过错举证责任。合同的中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收费跨度不合理等问题,家长一概不知,就因为托管机构给出跨度长的优惠就签下了。针对该托管机构以上行为,主管部门一是责令其支付家长合理要求退还的费用;二是对其服务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合同中违法的条款进行修改;三是严格要求其建立合法的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2020年初期,受疫情影响,各托管机构暂停一切服务活动。疫情平稳后各校、各机构陆续恢复各项教育教学、托管服务等活动。2020年8月,教育部门收到了该托管中心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关于协助处理该机构经济纠纷的问题”的电话。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去到托管中心现场,多名学生家长手拿培训费收据,要求该托管机构退还费用。而该托管中心负责人以该笔资金不是自己收取为由对学生家长的诉求置之不理。经了解,事情的起因是该托管中心为抓住暑假培训班火爆的机遇,在不具备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资格的情况下,与某教育公司合作,利用该托管机构场地,由该教育公司派出培训教师团队,开展暑假培训活动。于是就在托管中心门口开展了暑假培训班招生活动。几十名学生家长受该教育公司招生广告的吸引,在该培训班报了名,并缴纳了几百元培训费用。负责收钱的是某教育公司的工作人员,而给家长收据上的公章,盖的却是该托管中心的。家长们就等了通知孩子去培训了,谁知培训没有开展,交的钱也要不回来了。于是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该暑期培训班并未如期开办,XX教育公司将收取的培训费用也不翼而飞了,学生家长既享受不到培训服务,又拿不回缴纳的培训费用,十分苦恼。但收费收据上的公章是该托管中心的,因此其难逃责任。各部门协调由该托管中心退还家长缴纳的培训费用,至于与XX教育公司的合作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教育部门对托管中心违规开展培训业务的活动进行了警告处理,责令其要取得办学许可证才能开展教育培训业务。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上述与该托管中心负责人关系密切的某学校教师,利用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便利,为妻子的托管中心带来了不少客源,也参与了托管中心相关工作,并默许纵容了其妻在家长微信群发布招生宣传资料,属于应于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因此给予该教师行政记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托管中心与家长签订的合同中载明:“只有在托管中心出现过错的前提条件下,家长才能要求退费,并且要承担过错举证责任。”首先没有对过错内容进行明确阐述,其次要家长承担过错举证责任,基本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家长要求退费无望,只能当吃“哑巴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托管中心与某教育公司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暑期培训业务,收取家长费用,属于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上述托管中心举办暑期培训班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招生、办学活动。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提高群众法律意识,让知法、守法成为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一种习惯,甚至主动把法律当作一种生活需要,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教育属于民生工程,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深入,关于教育领域的投诉、争论也层出不穷。随着普法工作不断走向深入,群众法律意识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提高,实现了法治宣传和人民调解1+1>2功效的新突破。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也需进一步扎根群众法律意识体系中来。

  一方面学生家长要了解与教育息息相关的法律,用法律的眼光来分辨出现的各种教育乱象,避免上当受骗,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教师也要坚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不触碰法律红线;最后提供服务的托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才能开展业务活动,不能为了营利做出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欺骗学生家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