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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连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2007319989Q/2025-0002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州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5-03-21
名称: 连州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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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5-03-21  浏览次数:-

  当前,全省各地正在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纵深推进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着力抓好松材线虫病疫木山场处置及松林改造疫木管控,严防疫木流失引发疫情扩散蔓延等情况,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监管工作,全力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的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疫木变性处理企业准入条件

  (一)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疫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疫木粉碎料或切片料处置。

  (二)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非病(枯)死松木等处理需要的,就近确定疫木变性处理企业。

  (三)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确定的疫木变性处理企业有效期不超过3年,须网上公示,并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报备。

  (四)《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规定疫木变性处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在生产车间粘贴安全生产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在生产车间要有消防安全设备设施。

  3.企业的加工生产流程符合除害处理技术要求,必须具有生产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或生物质燃料、制炭、造纸等的工艺流程,疫木粉碎物的最大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

  4.企业具有符合木材变性加工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厂区位于疫区、面积不得小于15亩、木材日处理量不少于10立方米。

  5.企业具有健全的疫木加工生产管理措施和制度,应建立包括疫木入厂时间、数量以及疫木加工数量、除害处理情况、制品出厂等情况的台帐。

  6.企业具有专门的疫木堆场或堆库(面积不小于5亩)、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大门等防止疫木流失的场所。

  7.企业的疫木堆场或堆库以及加工区域具有防止疫情扩散的设施或设备,比如悬挂天牛诱捕器和定时更换诱捕器虑芯并建立台账等。

  8.企业要有疫木处理剩余的树皮、边角等废料的粉碎或烧毁设施或设备。

  9.企业在采伐地、采伐地临时堆场、工厂大门、货物进出通道及疫木堆放和加工区域要有可24小时全程监控的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内容要保持连续记录并保存3个月以上,要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林业监管部门。

  10.企业要有专业的除治队伍,建立除治队伍人员合同档案并办理除治人员人身意外保险;除治队伍人员上山采伐作业前必须做好采伐作业安全培训;采伐作业时应统一穿着明显标志服装,并携带配有照片、姓名的公司身份证件;加强采伐作业管理,严禁疫木流失。

  11.企业要有专业的运输车队,建立运输人员合同档案,配备密封车辆运输疫木并完善车辆保险,运输时司机打开手机地图APP记录车辆运行轨迹或在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装置提供运输轨迹记录。

  二、疫木变性处理企业审批程序

  为规范管理疫木变性处理企业,在批准的疫木变性处理企业到期前,由连州市林业局在连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遴选连州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的公告》,申请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的相关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疫木变性处理企业向连州市林业局提交《公告》内要求的申请材料。

  2.连州市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现场核查

  1.连州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管理制度等。

  2.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审批依据。

  (三)审批与公示

  1.连州市林业局根据核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关于认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的批复》。

  2.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疫木收购及运输管理

  (一)企业收购疫木

  1.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可以收购、运输有合法来源的疫木。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购疫木,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疫木。

  3.企业收购疫木需签订购销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留一份由疫木变性处理企业交给监管单位。

  4.企业要建立包括疫木入厂时间、数量以及疫木加工数量、除害处理情况、制品出厂等情况的收购台账。

  (二)将疫区山场采伐的松木由山脚、路边等临时集材处运输到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的过程。要遵守以下要求:

  1.疫木要“当日下山、当日运输、当日进厂”。

  2.运输的车辆要有集装箱式车厢或密闭设施(篷布)存放木材;运输时司机打开手机地图APP记录车辆运行轨迹或在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装置提供运输轨迹记录。

  3.运输过程尽量少停车,减少疫木流失和疫情扩散的风险。

  四、疫木入厂管理

  企业需按照以下要求接收疫木:

  (一)接收《连州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通知单(市内)》,一式三联(第一联保存签发单位,第二第三联随车、货同行交企业完善手续保存;第三联由企业交给监管单位)。

  (二)企业要查看并保存司机从出发地到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的行车轨迹截图。

  (三)企业在车辆进厂过磅前应在车辆后面拍照(照片要水印相机,显示时间、地点等;照片要含车牌、后车厢门等)。

  (四)疫木运输进厂后,企业应向运输疫木司机出具收货证明或收货单等,并保留一份收货证明或收货单给监管单位。

  (五)企业要及时填写收购台账写清楚松木来源、松木类型、进场车辆、进厂时间、数量。要保存《木材采伐许可证》和《连州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通知单(市内)》、货车行车轨迹截图、疫木进厂、过磅、卸货(下车)以及疫木除害处理等过程的视频和照片作为台账的一部分。

  五、疫木加工除害处理管理

  疫木运输到企业后,对疫木进行粉碎、削片或旋切等变性处理,疫木粉碎物的最大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

  (一)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要签署《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承诺书》

  (二)疫木要“当日进厂、当日除害处理”,进厂的疫木原则上在48小时(2天)内除害处理完毕,包括木芯、树片、树枝等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三)企业要有疫木处理台账,包括进厂时间、进厂疫木量(立方米/吨)、除害处理方式、除害处理时间、销售台账等。

  (四)要登记好疫木处理完成时间,出货台账要包括时间、数量、去向、运输车牌号、运输司机电话等。

  六、监督管理

  (一)非获批生产加工疫木的木材加工厂不得进行松科植物的生产和加工。

  (二)企业的生产设施、厂区位置、面积有变动的,应立即报连州市林业局备案。

  (三)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没有在生产车间粘贴安全生产制度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四)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没有在生产车间粘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五)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没有相关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六)企业在收购疫木时要公平竞争,收购价应参照清远市平均收购价,严禁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七)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的加工生产流程不符合除害处理技术要求,不具有生产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或生物质燃料、制炭、造纸等的工艺流程的。立即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八)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没有按要求堆放疫木或不具备防止疫情扩散的设施或设备的(比如没有悬挂诱捕器或定时更换滤芯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九)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在采伐地、采伐地临时堆场、工厂大门、货物进出通道及疫木堆放和加工区域的全程监控系统不完善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十)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没有处理剩余的树皮、边角等废料的粉碎或烧毁设施或设备的。立即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十一)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出现不及时处理疫木或不及时完善登记台账等相关情况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十二)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疫木入厂时间、数量以及疫木加工数量、除害处理情况和制品出厂等情况的台帐未完善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十三)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未能提供疫木进厂、过磅、卸货(下车)以及疫木除害处理等过程的视频和照片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十四)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的除治队伍未按要求开展除治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十五)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运输车队未按要求报备,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运输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提醒,第二次直接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

  (十六)企业收购没有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通知单或者收购程序不完整的松木,视为非法收购,立即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并报执法部门。

  (十七)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收购的疫木未进行变性处理直接出厂,视为非法偷运,立即取消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资格并报执法部门。

  

        附件1.连州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负面清单.xlsx

        附件2.疫木收购和除害处理承诺书.docx

  

连州市林业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