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范化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事故灾难的安全风险,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连州镇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照连府〔2021〕2号《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件精神,连州镇的全镇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四、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