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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连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2007319858W/2024-00048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5-28
名称: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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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发布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

     一、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修复条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修复渠道: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咨询电话:6631906

     二、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信息。

      (一)修复条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修复渠道: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咨询电话:6631906



连州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