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粤18-71882等4台(详见附件)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原核发的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等自公告之日起作废。附件中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可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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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张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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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公告
附件: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的拖拉机所有人及号牌名单
连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8日
附件
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的拖拉机所有人及号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