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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潘丽萍、何月婷、孙小兰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5〕51号),潘丽萍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2月份、2025年1月的工资共4880元;2、未签订书面劳动的二倍工资差额30800元;3、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4、底薪2950元/月。
何月婷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2月份、2025年1月的工资共3695元;2、未签订书面劳动的二倍工资差额20900元;3、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
孙小兰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2月份、2025年1月的工资共2995元;2、未签订书面劳动的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3、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申请人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连州市连州大道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连州市连州大道西119号
经 办 人:潘迪云、黄卫裙、陈代成、冯子珊、易碧莹
联系电话:0763-6667539
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