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商标确权案件中,商标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或者已成为驰名商标,甚至已经起到商标作用的事实,但都必须用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很多法条就根本没有适用的基础。那我们可以在哪些方面去收集证据呢?我们先来看看案例。
案件分享
案例一
自然人刘成,在2006年6月23日申请了一个名为“ABC”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教育信息、讲课、教学等。
麦奇教育集团 于2012年10月1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其主要理由之一是该商标在教育培训行业已退化为通用名称,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支持麦奇教育集团的理由,维持了“ABC"商标的注册。麦奇教育集团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刘成提交的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的广告宣传证据及其所获荣誉,能够证明其长期持续对外宣传“ABC外语学校”,使得“ABC”与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形成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能够通过“ABC”联系到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所提供的培训服务,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原审法院有关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二
杭州无印良品服饰有限公司
杭州下城区立波皮具商店于1998年9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干199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2012年5月9日转让给了我们的主人公,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钱包、帆布背包、手提包、公文包、伞等。
2008年,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在2005年11月18日至2008年11月1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连续三年未使用。
杭州无印良品公司也是绞尽脑汁,提供了很多相关证据,列如:
提供的加工订单、汇款凭证、布料订购合同等,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诉争商标;后提供了淘宝网销售记录及淘宝网动态评价等,然后后提供了相关报纸的招聘广告,均不在指定期间内。
并且提供的显示拍摄时间为2007年2月17日的店铺照片,显示店铺名称为“无印良品”,店铺内招牌亦为“无印良品”,并未显示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还提供了证人证言,可证人是其员工佐证,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证言的真实性。
根据案例分析
案例一:麦奇教育集团也提交了足够多的证据,可以证明“ABC”本身具有“初步、入门、基础知识”的含义。只是刘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ABC"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案例二:案件二中杭州无印良品公司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最后本案商标被撤销了。
在商标日常使用中,我们可以收集一些含商标的宣传的广告、销售协议、发票、票据等于商品销售相联系的交易文书;用于其商品及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检测报告等。这些都可以用来作为商标的使用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