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4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接到举报反映:某经营者在连州市星子镇老赤冲村利用货车涉嫌从事无照经营化肥。接报后,市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连州市星子镇老赤冲村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王某正利用轻型栏板货车运载肥料17包,并停放在连州市星子镇老赤冲村进行销售。现场王某无法提供其从事经营化肥的营业执照及销售该批次化肥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市市监局现场对王某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轻型拦板货车”1辆及产品“大颗粒肥料”17包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12月9日,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王某在场配合下,依法对扣押的17包“大颗粒肥料”进行抽样,并委托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2021年12月30日,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总氮(N)的质量分数、PH不符合Q/LXYT 001-2021标准要求,包装标识不符合Q/LXYT 001-2021和GB 18382-2001标准要求。2022年1月4日,市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王某,王某书面向市市监局提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处理结果
市市监局经过调查认为:王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不合格化的肥冒充合格的化肥销售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考虑到王某不具备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市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市市监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市监局责令王某停止无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对王某作出“1.没收违法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3.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现场检查
市市监局在收到举报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王某涉嫌存在无照经营化肥的违法行为,当场对王某用于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及涉案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
2.调查经过
涉案化肥经过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王某购进涉案化肥时未查验该化肥是否为合格产品仍然继续以合格产品进行经营,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没收,有效地防止了违法产品继续流入市场。案件办理后,市市监局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涉案化肥生产厂家所属的主管部门,以便从源头上排查不合格因素。
(二)法律适用
1.对无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认定
王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销售活动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王某销售的化肥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但其以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实际上王某仅存在一个经营行为,因此认定为存在一个违法行为,即无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关于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由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未被废止,因此本案适用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仍然有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从事无照经营已作明确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应适用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2月4日,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现场执法上
在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容易忽略了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或者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是可以根据调查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合理地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有助于案件的办理,但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2.法律适用上
对于王某无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容易误认为两个违法行为,则会出现重复处罚的情况。因此需要执法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与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与法治思维,才能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有效地降低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