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以重大时间节点为时间轴主线,以重要地域为地域轴主线,以重点消费领域为业务轴主线,扎实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组织开展八大“铁拳”专项行动,全面擦亮“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执法品牌,直面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零容忍”“出重拳”,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连州市某托儿服务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托儿服务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10000元。
2023年9月7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连州市某托儿服务有限公司厨房调味料陈列架上摆放有1瓶已经开封使用的海天白米醋(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10710,保质期:24个月)和1瓶已经开封使用的厨邦美味鲜酱油(净含量:1.68L,生产日期:20220209,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案发时,未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制度,在饭堂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白米醋和厨邦美味鲜酱油制作食品供师生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连州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11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没款合计5761元。
2023年9月6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连州市某电动车行经营的2辆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抽检。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2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承认其于2022年11月18日从中山市小榄镇某电动车商行购进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并标价2100元/辆进行销售,销售了1辆,获利1561元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连州市某商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6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商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22瓶,罚款80000元。
2023年11月8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请求书会同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连州市某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一楼货架及二楼仓库摆放有“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等8个品种的酒类商品,以上酒类商品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侵权假冒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涉事酒类商品均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共计29070元(货值金额即违法经营额)。且,当事人购进上述酒类商品时未核实供货商的合法资质和上述酒类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连州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2月4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1000元。
2023年11月21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连州市某销售中心销售的“柏木山蜜饯(话梅皇)”进行抽检。2023年12月11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称生产者名称为连州市某食品厂,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投料27斤“话梅皇”原材料(剩余1斤原料“话梅皇”用于检验),生产涉事批次成品“柏木山蜜饯(话梅皇)”33袋(400g/袋),共26.4斤(生产过程中原料有0.6斤损耗),成本总金额为182元,其中3袋用于出厂检验,1袋用于成品留样,并以8元/袋的销售价,销售了涉事批次“柏木山蜜饯(话梅皇)”29袋,销售总金额为232元,货值总金额为232元,销售获得利润为50元,利润即为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连州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5月14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先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罚款160元。
2024年2月1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连州市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先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2024年2月5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先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4年3月19日,收到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所检项目“结构”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本次执法抽查不合格,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某位上门推销的销售员处以3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2个先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40元/个的价格销售先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但没有销售出去,货值金额80元,当事人未获得利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