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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2MB2C43777F/2025-0005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5-03-25
名称: 连州市公布第一批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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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公布第一批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3-2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执法震慑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连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连州市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5年1月27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立即改正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00元,罚款200元。

  2025年1月10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书对连州市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确认移送书中的附件《微信公众号投放合同》是与连州市某医疗有限公司签订的,附件《收据》是开具给连州市某医疗有限公司的,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制作、发布医疗广告前未查验该广告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亦无法提供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连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擅自分装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5年3月7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擅自分装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一桶“洗发水”、一桶“沐浴露”、一瓶“洗发水”和两瓶“沐浴露”,警告并罚款3050元。

  2024年11月29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收到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依法对连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客房的卫生间墙壁上悬挂有两个按压式皂液器,其表面有“BODY沐浴露”“HAIR洗发露”的字样,除此之外均无任何标签标识,打开外包装后,内装有内容物,内包装上亦无任何标签标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仅有内容为“洗发水”“沐浴露”的自制标签的2瓶洗衣液瓶装“沐浴露”和1瓶洗衣液瓶装“洗发水”、1桶“洗发水”、1桶“沐浴露”。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鹤山市某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将上述一桶“洗发水”和一桶“沐浴露”无偿提供给当事人。据当事人陈述,其在收到后分别将上述一桶“洗发水”和一桶“沐浴露”分别倒进空置的洗衣液瓶,即分装成上述一瓶“洗发水”和两瓶“沐浴露”,然后再将上述一瓶“洗发水”和两瓶“沐浴露”分别倒进每间客房的卫生间按压式皂液器内提供给入住的客人使用。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向鹤山市某公司查验并索取上述一桶“洗发水”和一桶“沐浴露”的进货票据及备案凭证,亦未正确查验并索取上述一桶“洗发水”和一桶“沐浴露”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连州市某鱼档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2月12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鱼档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1台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罚款1000元。

  202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某鱼档进行检查,在杀鱼台旁边发现1台电子计价秤,电子计价秤上未贴有任何合格检定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电子计价秤的产品合格证明,其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将5kg的标准砝码放在上述电子计价秤上,显示结果为11.490千克,初步确认上述电子计价秤有异常,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上述电子计价秤于2024年12月初由一个来买鱼的顾客赠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中旬开始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作为对所售水产品称重后进行费用结算的计量器具。截至2024年12月20日案发,当事人没有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无法提供检定合格标识和检定证书,也无法提供上述电子计价秤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材料。2024年12月20日,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出具《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三级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连州市某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5年1月1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罚没款合计1022.75元。

  2024年9月26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连州市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抽查某南瓜,现场标价4.98元/500g,现场计价某南瓜两份:1、重量0.602kg,计价总额为6元,实际计算为5.99592元;2、重量0.656kg计价总额6.5元,实际计算应为6.53376元。当事人计费方式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自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四舍五入”抹零计费方式,在标价之外多收取相关消费者人民币22.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连州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包丰福星®芝士爆棚(芝士味),没收违法所得1.41元,罚款20000元。

  2024年11月6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连州市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散装食品货架内摆放有待售的4包丰福星®芝士爆棚(芝士味)已超过保质期,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从佛山市某公司购进丰福星®芝士爆棚(芝士味),购进数量共计1箱(4kg)。当事人将涉案食品置于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标明12.8元/500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4年9月18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被当事人放置于货架上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连州市某配件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27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配件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380元。

  2024年9月12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某配件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以1500元/辆(不含电池)的价格从广州市新塘批发市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9月12日经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抽样并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尺寸限值”的单项评价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