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对连州市崩江冲蔬果专业合作社和连州市碧乐园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连州市崩江冲蔬果专业合作社和连州市碧乐园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连州市崩江冲蔬果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送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且未查询到有关税务登记信息的行为,属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构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连州市崩江冲蔬果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连州市碧乐园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送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且未查询到有关税务登记信息的行为,属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构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连州市碧乐园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2家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上述2家市场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湘涛、邬逾霆 联系电话:0763-6601336
联系地址:连州市城南大道333号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2家市场主体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