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联系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二楼行政审批股,邮编:513400
联系电话:0763-6601662 传 真:0763-6623019
索引号: | 11441800MB2D06424G/2024-0007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名称: | 关于连州市南港石业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平方米人造大理石、30万吨碳酸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
主题词: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清环连州审〔2024〕17号 关于连州市南港石业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平方米人造大理石、30万吨碳酸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清环连州审〔2024〕17号 | 2024-12-20 | 连州市南港石业有限公司 |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龙坪镇新材料产业基地内XCL-B-13-01地块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联系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二楼行政审批股,邮编:5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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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联系方式:0763-66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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