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以下一家单位排污许可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排污许可证注销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0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1800MB2D06424G/2025-00039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名称: | 排污许可证注销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
主题词: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以下一家单位排污许可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被注销排污证的编号 | 注销时间 | 注销原因 |
1 | 清远市忠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市星子镇污水处理厂) | 91441802MA4UYCPJ4K004Q | 2025年5月6日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主办单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联系方式:0763-66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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