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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2007320269M/2024-0002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4-07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星府罚决字〔2024〕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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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星府罚决字〔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 莫智贤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441882********5713                                               

住所(地址):广东省连州市星子镇马水村委会车田村23号

本单位于 2023 年1月对莫智贤涉嫌非法占用林地一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连州市星子镇马水村委会车田村委会车田温泉处占用林地来修建敞篷和建筑物等。以上事实有 《第三方鉴定报告》、《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3月 22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7,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恢复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931.32平方米(1.40亩)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931.32平方米(1.40亩)恢复植被费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即人民币肆万柒仟贰佰贰拾柒元玖毛陆分(47227.9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连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联络你本人及相关亲属,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