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分摊到全体业主的物业费。根据《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向业主分摊已列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下列费用:1、物业服务人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3、在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应当有业主分摊的其他费用。
| 索引号: | 11441882559194002U/2025-00074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 名称: | 小区中绿化、保安亭、物业办公室的水电费用是否会分摊到全体业主的物业费当中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15 | |
| 主题词: | |||
答:不可以分摊到全体业主的物业费。根据《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向业主分摊已列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下列费用:1、物业服务人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3、在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应当有业主分摊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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