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自然资利用发〔2023〕6号
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
为保障连州市瑶安瑶族乡高质量发展风情旅游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3〕124 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名下位于瑶安瑶族乡民族路北侧地段、面积为16916.9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73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不动产权证书(证号:粤(2023)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73号)
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名下16916.9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3〕124 号)
附件1.不动产权证书(证号:粤(2023)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73号).pdf
附件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名下16916.9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3〕124 号).pdf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3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6626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