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自然资利用发〔2025〕8号
连州市丰阳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5〕74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连州市丰阳镇梁家村委会梁家村地段、面积为1789.7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宗地上有房屋两栋,建筑面积分别为1762.5平方米、1761.55平方米,已分别办理不动产权证,证号为:粤(2024)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873号、粤(2024)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874号,根据房随地走原则,对其地上建筑物一并无偿收回。请你单位会同连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做好资产核销工作;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四、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不动产权证书(证号:粤(2024)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873号)
2.不动产权证书(证号:粤(2024)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874号)
3.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连州市丰阳镇人民政府名下1789.7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74号)
附件1.不动产权证书(证号:粤(2024)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873号).pdf
附件2.不动产权证书(证号:粤(2024)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874号).pdf
附件3.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连州市丰阳镇人民政府名下1789.7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74号).pdf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7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662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