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连州镇城西村上河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3〕31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你经济合作社名下位于连州市兴连大道西侧地段、面积为35013.2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24037号];
二、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重新安排留用地,相关事宜由连州镇人民政府与你经济合作社协商;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经济合作社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四、请你经济合作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连州市连州镇城西村上河经济合作社留用地收回范围示意图
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兴连大道西侧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3〕31号)
附件1.连州市连州镇城西村上河经济合作社留用地收回范围示意图.pdf
附件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兴连大道西侧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3〕31号).pdf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8日
(联系人:温文杰 联系电话:0763-662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