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自然资利用发〔2026〕10号
连州市保安镇经济联合总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6〕72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新塘园区金泰玻璃、诚晟米业西侧和北侧地块一、面积为22406.1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3-000077);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3-000077)原件到我局办理撤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撤销该划拨决定书。
四、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