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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6﹞17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10-09 09:09:4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6﹞17号)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成凯华养殖场

  经营者:成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4TKMF5F

  地址:连州市大路边镇马占村委会马占村上牛坪厂房

  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一级沉淀池至二级沉淀池的连接管道破损,养殖废弃物自破损处沿地表经农田外溢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图片(视频)、《来信来访登记表》《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2MA54TKMF5F001Y)、《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6〕18号)等。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8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1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对此,你养殖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3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上猪、3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应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综合你养殖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你养殖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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