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执行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4﹞1号)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22 16:20:0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组合 8环连州罚﹝2024﹞1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名称郭展程

身份证号码4409021988*******5

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福居连塘村4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14日对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你所驾驶的货车(车牌号:粤S·D32N2)车厢内金属容器装载约650公斤的黑色粘稠状物质,经我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鉴定,货车车厢内金属容器装载的黑色粘稠状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你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郭展程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连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扣押货车(粤S.D32N2)内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42号)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48日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4﹞1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文件,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局          2024418日印发


4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