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6]6号)
当事人姓名:郭寿灿
身份证号码:4409021984*******0
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福居连塘村64号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起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郭炎新(你父亲)租用的位于连州镇(24.721201°N,112.308955°E)连南聚宝园公墓旁货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现场停放的一台车牌照号为粤R686F3的货车内设置有一黑色槽罐,罐内贮存有黑色粘稠物质105kg。该槽罐为你所收购,你辩称收购时该罐内已存有上述物质。经我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罐内物质开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黑色粘稠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经查,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图片(视频)、《危险特性鉴别报告》《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6〕6 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5号)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举行听证。你于2026年6月12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你的违法行为属无心之失、为首次违法、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涉及少量危险废物且未造成任何环境污染。希望我局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你本人从事危险废物运输行业的前提下,此次你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主观故意性,已明确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不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6 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涉及量1吨以下(0%);涉案危险废物暂未处置(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经营活动所涉地点为一般区域(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对个人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 万”的规定,综合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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