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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和失信记分处理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6〕8 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7-15 09:08:31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6﹞号

通报和失信记分处理决定书

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YTRM5J)、曹最延(信用编号BH005802)、黄龙弟(信用编号BH065481):

根据《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5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及附件《关于清远市2025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有关情况的函》(粤环技复〔2026〕5号),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对《连州市金源碳酸钙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超细重质碳酸钙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时,发现你公司作为编制单位、曹最延与黄龙弟作为编制人员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环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报告表》采用的2024年7月《检测报告》(YJ202407331)现有项目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浓度不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相应限值要求,但报告表未提出“以新带老”措施。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技术咨询合同》《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5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及附件《关于清远市2025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有关情况的函》(粤环技复〔2026〕5号)《关于〈连州市金源碳酸钙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超细重质碳酸钙粉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复核问题的解释说明》《报告表》及其批复(清环连州审〔2025〕19号)》等证据材料证实。

你公司及曹最延、黄龙弟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7月2日向你公司及曹最延、黄龙弟送达《通报和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及曹最延、黄龙弟关于失信事实、失信记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及曹最延、黄龙弟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及曹最延、黄龙弟分别于7月9日、7月5日向我局送达陈述申辩意见材料。主要提出:1.连州市金源碳酸钙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超细重质碳酸钙粉技术改造项目为重质碳酸钙生产项目,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不适用《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排放标准,应执行现有项目环评批复确定的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标准。2.扩建项目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无“以新带老”强制适用情形。3.现有项目环评及批复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执行标准需要变更,审批部门应及时提出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综上,申请我局对你公司及曹最延、黄龙弟不予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的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公司及曹最延、黄龙弟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决定不采纳你公司及曹最延、黄龙弟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1.《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适用于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连州市金源碳酸钙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超细重质碳酸钙粉技术改造项目为钙化合物及钙盐制造,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管理适用该标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连州市金源碳酸钙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超细重质碳酸钙粉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需提出“以新带老”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使现有项目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扩建项目执行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3.现有项目环评批复明确指出: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扩建项目要求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现有项目亦要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限值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企业自行开展的登记,未经审批部门审批。企业取得新的环评批复后,应及时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综上,《报告表》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适用《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排放标准,并需提出“以新带老”措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编制单位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人员曹最延、黄龙弟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5分的处罚。

你公司及曹最延、黄龙弟如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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