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执行公开

连环罚字﹝2019﹞11号(连州市晶美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19-05-21 16: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91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连州市晶美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大路边镇大梓塘狮子磊脚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MA51MBEJ19

法定代表人:梁杰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2日,我局对连州市晶美矿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年产8万吨硅灰石粉、石英石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增加一台颚式破碎机、两台圆锥破碎机、两台振动筛、两台给料机、一台德版磨粉机以及一台洗矿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4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你公司年产8万吨硅灰石粉、石英石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增加一台颚式破碎机、两台圆锥破碎机、两台振动筛、两台给料机、一台德版磨粉机以及一台洗矿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9年4月12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该公司年产8万吨硅灰石粉、石英石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增加一台颚式破碎机、两台圆锥破碎机、两台振动筛、两台给料机、一台德版磨粉机以及一台洗矿机的违法事实。

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412拍摄的照片反映你公司新增加的设备一台颚式破碎机、两台圆锥破碎机、两台振动筛、两台给料机、一台德版磨粉机以及一台洗矿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梁杰兴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人梁杰兴承认:该公司年产8万吨硅灰石粉、石英石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增加一台颚式破碎机、两台圆锥破碎机、两台振动筛、两台给料机、一台德版磨粉机以及一台洗矿机违法事实。

证据五: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连州市晶美矿业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硅灰石粉、石英石粉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建筑及设备评估价值。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9]17号)。

证据七: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明材料。

20195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1号)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的规定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进行处罚。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你公司从轻处罚,我局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壹佰捌拾肆万贰仟贰佰贰拾元的百分之一即壹万捌仟肆佰贰拾贰元贰角的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521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