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9﹞1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越
详细地址:连州市连州镇龙口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L4949493XA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进行检查,我局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9)第030号))监测结果显示: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废气排放口(燃煤干燥炉烟囱)排放的废气中烟尘折算浓度为396.5mg/m3,SO2折算浓度为764mg/m3,NOX折算浓度为348mg/m3,超过应执行的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规定的标准限值(颗粒物浓度超过标准2.30倍,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标准0.53倍,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1.90倍)。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厂建有一台燃煤干燥炉,检查时正在运行,监测站对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
证据二:2019年4月1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时制作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分析原始记录表》。
证据三: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9)第030号))监测结果显示: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燃煤干燥炉烟囱排放的废气中烟尘折算浓度为396.5mg/m3,SO2折算浓度为764mg/m3,NOX折算浓度为348mg/m3。该《监测报告》证明:该厂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SO2、NOX超过应执行的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规定的标准限值(颗粒物浓度超过标准2.30倍,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标准0.53倍,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1.90倍)。
证据四:2019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我局监测人员对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废气排放口(燃煤干燥炉烟囱)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五:2019年4月9日对该厂经营者欧阳华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营者欧阳华越承认:2019年4月1日,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采样时,该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燃煤干燥炉正在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9〕8号)一份。
证据八: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经营者欧阳华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至2025年9月7日)。
连州市龙口碳酸钙厂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019年5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在我局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对调查中查实的情况供认不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