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9﹞14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饲料厂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城南民族工业园内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666547547P
法定代表人:陈海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上午接群众举报,群众投诉反映九陂镇亚流冲村南面一排污口(E112°22′08",N24°44′59.45")持续排出黑色的污水,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排污口排出的污水来自温氏饲料厂。经查,你厂将锅炉烟气脱硫废水沉淀池的废水通过雨水渠排至上述排污口流至亚流冲村内的水沟。同日我局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厂厂界外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根据《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9)第047号)的数据显示:你厂厂界外排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DB44/26-2001)的第二类污染物第二时段一级标准)1.83倍,总磷超标7.9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4月30日我局对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厂于2019年4月30日将西北面的锅炉烟气脱硫废水通过雨水渠排出外环境,我局监测站技术人员对饲料厂进行采样。
证据二:2019年4月30日对连州市九陂镇白石村委会亚流冲村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村南面有一直径约1.2米的排污口持续排出黑色污水,该排污口属于城南民族工业园部分企业的废水排口。
证据三:2019年4月30日,我局对你厂厂长江伙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厂长证明2019年4月30日上午将锅炉烟气脱硫废水沉淀池的水通过雨水渠排至上述排污口流至亚流冲村内的水沟。
证据四:饲料厂的方位示意图一份。
证据五:2019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照片显示你厂锅炉烟气脱硫废水沉淀池的水通过雨水渠排出。
证据六:2019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亚流冲村南面排污口以及村内河流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排污口排出黑色污水。
证据七:《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9)第047号),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你厂厂界外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83倍,总磷超标7.9倍。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
证据九:饲料厂的工商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以及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019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4号)。你厂在5月30日向我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厂在事件发生以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排出废水进行整改,并且积极主动与白石村委协商解决问题,现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对你厂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