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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9﹞17号(连州市西江镇龙泉碳酸钙砂粉厂)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19-07-15 15:23:1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91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连州市西江镇龙泉碳酸钙砂粉厂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外塘寨脚洛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41882L108462802

法定代表人:董国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龙泉碳酸钙砂粉厂检查发现:你厂扩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三台制砂机和一台198粉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4月3日我局对你厂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设备3台自制砂机和1台198粉机。

证据二:2019年4月3日对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设备3台自制砂机和1台198粉机。

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43拍摄的照片反映:你厂新增设备3台自制砂机和1台198粉机。

证据四:2019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负责人董文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董文学承认:连州市龙泉碳酸钙砂粉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3台自制砂机和1台198粉机。

证据五: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连州市龙泉碳酸钙砂粉厂扩建项目项目未批先建,新增设备3台自制砂机和1台198粉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7.0436万元。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董文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明材料。

201971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7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厂进行处罚。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你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壹佰壹拾柒万肆佰叁拾陆元的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零肆元叁角陆分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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