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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9﹞18号(连州温氏乳业有限公司)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19-07-22 11:45:5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91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温氏乳业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斜磅村委看坪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315060489R

法定代表人:李义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8日,我局对连州温氏乳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从集污池工序中,将未处理的废水通过白色PE管道(900米长、直径11cm)直接抽往场外500米西面方向连州市东篱种养实业有限公司的种植场地两处的低洼地(没有做防渗措施)。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4月8日我局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你公司从集污池工序中,将未处理的废水通过白色PE管道(900米长、直径11cm)直接抽往场外500米西面方向连州市东篱种养实业有限公司的种植场地两处的低洼地(没有做防渗措施)。

证据二:2019年4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从集污池处理工序中,将未处理的废水通过白色PE管道(900米长、直径11cm)直接抽往场外500米西面方向连州市东篱种养实业有限公司的种植场地两处的低洼地(没有做防渗措施)。

证据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场长陈健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场长陈健财承认:从集污池工序中,将未处理的废水通过白色PE管道(900米长、直径11cm)直接抽往场外500米西面方向连州市东篱种养实业有限公司的种植场地两处的低洼地(没有做防渗措施)。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48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从集污池处理工序中,将未处理的废水通过白色PE管道(900米长、直径11cm)直接抽往场外500米西面方向连州市东篱种养实业有限公司的种植场地两处的低洼地(没有做防渗措施)。

证据五:污水处理工序流程图一份。

证据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9]12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撤销行政行为决定书》(连环〔201918)以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9]28号)。

证据七: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9)第33号、第35号、第36号)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0197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8号)公司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你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拾伍万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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