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9﹞9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高山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高山下元福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398123747W
法定代表人:黄少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2日, 我局执法人员到连州市高山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由于固液分离机发生故障,导致养殖猪只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3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由于固液分离机发生故障,导致养殖猪只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9年3月29日对你公司法人黄少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他承认了该公司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9年3月29日对你公司养户黄金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他承认了该公司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19年3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9〕3号)。
证据五:2019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反映你公司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19年3月12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的事实。
证据七:《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9)第015号),该报告证明所采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污染因子指标较高。
证据八: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批复、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2019年5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9号),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我局2019年5月27日和7月5日对你公司的复查发现,你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仍未完成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