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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9﹞9号(连州市高山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19-07-22 11:47:1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99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高山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高山下元福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398123747W

法定代表人:黄少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12日, 我局执法人员到连州市高山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公司由于固液分离机发生故障,导致养殖猪只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312日我局对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由于固液分离机发生故障,导致养殖猪只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9年329日对公司法人黄少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承认了该公司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9年329日对公司养户黄金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承认了该公司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19年328日我局对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9〕3号)。

证据五:2019年3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反映公司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2019年3月12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排出外环境的事实。

证据七:《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9)第015号),该报告证明所采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污染因子指标较高。

证据八: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批复、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20195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9号)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我局2019年5月27日和7月5日对你公司的复查发现,你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仍未完成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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