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9﹞19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石来运转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半岭下黄村渔塘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MA4URYJA46
法定代表人:何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6月27日对连州市石来运转运输有限公司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一台砂浆机、一台建筑垃圾制砂机、一台球磨机以及五台抽浆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6月27日对连州市石来运转运输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一台砂浆机、一台建筑垃圾制砂机、一台球磨机以及五台抽浆泵。
证据二:2019年6月28日对公司法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法定代表人承认你公司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一台砂浆机、一台建筑垃圾制砂机、一台球磨机以及五台抽浆泵。
证据三:2018年6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建设有一台砂浆机、一台建筑垃圾制砂机。一台球磨机以及五台抽浆泵。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9]32号)一份。
证据五:你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新增一台砂浆机、一台建筑垃圾制砂机、一台球磨机以及五台抽浆泵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捌万陆仟叁佰陆拾元整。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019年8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捌万陆仟叁佰陆拾元的百分之一的罚款即捌佰陆拾叁元陆角。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