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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12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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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连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业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档案局(馆)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连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连州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9号令),结合连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连州的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目准确、移交及时的要求依法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连州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列入连州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规定时限和整理要求,将具有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

 第五条 各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应将纸质档案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同时移交。

第六条 连州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共连州市委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连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连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连州市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连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连州市人民法院、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连州市各民主党派机关;

3.市总工会、共青团连州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工商联等人民团体;

4. 市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

5. 市属国有企业;

6. 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单位,其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7. 属于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其形成的档案以反映本市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单位;

8.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

9. 市属各类开发区。

同时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第七条 连州市档案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前本地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

第八条 连州市档案馆收集本市下列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清远市委、市政府领导人在本市召开的重要会议;

2、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人在本市参加的重要会议、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3.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本市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5.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

6.全市性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理,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活动。

第九条 经协商同意,本市社会组织,重要的中外合资、集体、民营企事业单位和典型个体工商专业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各阶层、各行业代表人物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可移交给市档案馆或市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十条 凡反映市属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门类和各种载体的下列档案,要求移交市档案馆:

(一)文书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档案;

(二)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专业特点的专门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档案,具体包括:

1.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工程建设档案;

2.重大科研项目档案;

3.属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管理的已故干部档案;

4.市级财政预决算档案;

5.各类普查统计档案;

6.纪检监察案件档案;

7.地名档案、土地管理档案;

8.公务员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9.重要的会计档案;

10.重要的审计档案;

11.重大工伤事故鉴定档案、劳动技能鉴定档案、劳动人事仲裁档案;

12.违反《价格法》查处档案、价格监证档案;

13.投资审核档案、政府采购档案、房改档案;

14.科技项目成果鉴定档案、科技进步奖项目档案;

15.重要的教学档案;

16.病残人员鉴定档案;

17.医疗纠纷处理档案;

18.公证档案、法律援助的档案;

19.婚姻登记档案、社会救济档案、“双拥”工作档案;

20.保障住房建设档案、建筑单位资质审批档案;

21.项目环评档案、环境监测档案、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件处理档案;

22.拆迁档案;

 23.土地权属和土地承包发证档案;

 2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发证档案;

25.城市综合地下管理普查档案;

26.年鉴、志书、党史档案;

27.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档案;

28.违章建筑查处档案

2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档案;

30.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化执法档案;

31.反映连州自然地理、风光的档案;

32.本市传统工业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

33.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档案、体育竞赛档案、地方名胜古迹等档案;

34.连州市著名人物档案;

35.其他有价值的专门档案。

(三)声像档案

 1.党和国家、省、市主要领导人来连州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2.外国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来连州参观访问时所形成的题词手迹、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3.国际组织、国家、省、市在本市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大会议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4.连州市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以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所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5.连州摄影年展拍摄录制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自然风光、新闻照片等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6.市属单位拍摄录制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自然风光、新闻照片等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7.市属单位重要活动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四)实物档案

1.连州市被国家、省委、省政府和清远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奖旗等;

2.市领导和市属单位领导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收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公务礼品;

3.市属单位变更、撤销后,不使用的印章。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应通过接收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反映连州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连州市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反映连州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三)市内外、省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连州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四)连州各历史时期编修的市志、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连州历史,与连州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二条  连州市档案馆要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连州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存贮和使用。

第十三条 连州市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分期分批接收市直单位档案。

移交进馆的档案须经连州市档案馆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进馆质量要求的方可移交进馆。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反映本市历史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和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情况的各种资料,包括各种文件汇集、资料汇编、统计资料、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传记、回忆录、报纸、刊物、图片、年鉴、史志、家谱、族谱和反映本市民间习俗、风土人情、宗教信仰、文物古迹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五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载体档案所必需的电子、音像等专用设备。

第十六条 列入连州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间向连州市档案馆移交:

1.市直机关、团体形成的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随文书档案一并移交;

2.重大活动档案,设立临时机构的,活动结束时移交;未设立临时机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政府公开信息(纸质和电子版)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4.市直机关、团体在撤销时,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在撤销、破产、转制、合并时,临时性单位在工作结束时,其永久、长期(30年)、短期(10年)档案全部移交市档案馆;

5. 凡向连州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正确划分保管期限,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和归档文件目录),全宗说明一式三份(交档案馆二份,移交单位留存一份),同时向市档案馆移交相应的电子版目录,并注明档案管理所使用的软件。经连州市档案馆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得向连州市档案馆移交;

6.确因实际需要,经连州市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移交。如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市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接收;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接收时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连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连府〔201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连州市档案馆接收档案单位、应移交档案门类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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