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谷南因保管不善,将连府国用(2006)字第18824700038号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人:吴洁琳
2026年7月8日
黄谷南因保管不善,将连府国用(2006)字第18824700038号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人:吴洁琳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