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自然资利用发〔2026〕20号
连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原连州市开发储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6〕113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连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原连州市开发储备局)位于连州市连州镇海阳湖地段、面积为36213.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电子监管号:4418822016A00686);
二、依法无偿收回连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原连州市开发储备局)位于连州市连州镇海阳湖地段、面积为4640.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电子监管号:4418822016A00699);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四、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到我局办理撤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3日
(联系人:何佳 联系电话:0763-662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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