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生,樊志灵,樊志华因保管不善,将连府国用字(连东慧)第11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樊金秀、樊志华
2026年8月11日